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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西夏区光明路以南 规划二号路以东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1-21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西夏区光明路以南 规划二号路以东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请示》(银自然资发〔2026〕22号)收悉。根据原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下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银地(G)〔2026 5位于西夏区光明路以南、规划二号路以东,四至界线:东至国有空地、南至银川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用地、西至国有空地、北至光明路。出让土地面积:5802.35平方米(约合8.70亩),供地状况为净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石油、煤炭及其它燃料加工业),容积率:≥0.6,建筑系数:≥40%,绿地率:≤15%,投资强度:≥6000万元/公顷(400万元/亩)。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工业用地50年。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贰佰零玖万元(¥2090000元),竞买保证金为贰佰零玖万元(¥2090000元)。

二、其他事项

1.竞得人竞得上述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需同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明确标准地“3+X”控制性指标,其中,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达产后亩均产值不低于400万元、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每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不高于1.66吨标准煤。

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执行。

3.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的15%。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详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审定意见书》(银开规设审字〔202603号)。

4.竞得人缴清全部地价款后30日内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向竞得人交付土地。如涉及地上及地下未知管线迁移、建筑垃圾和土方清运等工作由竞得人自行解决,所产生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5.上述宗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二年内完成建设。

6.出让工作严格依据原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按照所报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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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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