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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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宁夏兰星石油销售(集团)公司变更土地用途有关事宜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及原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入推进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银政规发〔2021〕8号)相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夏兰星石油销售(集团)公司位于西夏区黄河路南侧、丽子园街东侧“银国用 2006第 12257号”证载面积中71638.07平方米(约合 107.46亩)用地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零售商业用地(其中,零售商业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2%,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5%),容积率> 1.0且≤1.5,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城镇住宅用地 70年、零售商业用地 40年,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以市政府下发批复之日起算。
二、变更土地用途用地宁夏兰星石油销售(集团)公司须缴纳土地出让金 19500万元。
三、由宁夏兰星石油销售(集团)公司对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自行拆除,自行处置,原宁夏兰星石油销售(集团)公司“银国用 2006第 12257号”证载范围内扣除可开发用地面积后,规划教育用地、道路、林带等占用的土地,达到净地条件后,由宁夏兰星石油销售(集团)公司交由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收储。
四、请宁夏兰星石油销售(集团)公司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