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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用地使用权性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12-25

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涉及用地变更使用权性质缴纳土地出让金事宜的请示》(银自然资发〔2023〕62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及原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宁国用(2007)第563号证载用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该用地位于金凤区黄河东路北侧、庆丰街东侧,使用权面积:9271.04平方米(约合13.91亩),应补缴地价款697万元。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教育用地50年(自下达该批复之日起计算)

二、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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