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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夏新科青龙管道有限公司变更土地用途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10-10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办理宁夏新科青龙管道公司109国道东侧一宗用地土地用途变更的请示》(银自然资发〔2020〕63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原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经2020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宁夏新科青龙管道公司缴纳19067.6279万元出让金后,将其位于兴庆区109国道东侧、兴春路北侧宁(2019)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13083号”证载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其中零售商业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使用权面积74104.29平方米(约合111.16亩),容积率>1且≤2.0,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70年,零售商业用地使用权年限40年。

请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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