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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办理宁夏新科青龙管道公司109国道东侧一宗用地土地用途变更的请示》(银自然资发〔2020〕63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原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经2020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宁夏新科青龙管道公司缴纳19067.6279万元出让金后,将其位于兴庆区109国道东侧、兴春路北侧 “宁(2019)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13083号”证载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其中零售商业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使用权面积74104.29平方米(约合111.16亩),容积率>1且≤2.0,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70年,零售商业用地使用权年限40年。
二、请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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