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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山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8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山林权改革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39号)精神,按照《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  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的实施方案》(银党办〔2021〕75号)改革任务清单要求,我局结合银川市实际,起草了《银川市山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5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通过邮箱将意见发送至ycqqdjk@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银川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邮编750002),并在信封上注明《银川市山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3.通过电话将意见反馈至0951-5556298。

  

附件:《银川市山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8日

银川市山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山林权改革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39号)精神,按照《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  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的实施方案》(银党办〔2021〕75号)改革任务清单要求,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主体自愿。严格执行《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中央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土地管理相关政策的规定,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充分尊重个体意愿,保障个体合法权益。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坚持市场在土地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引导示范作用,把握改革方向,坚持管好和活化有效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推进山林资源优化配置,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因地制宜,创新推进。充分考虑山林资源禀赋和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坚持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制度创新和发展方式探索,经营主体要在经营发展中保护和提升山林资源的生态功能,通过多种方式适度规模经营,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保护优先,科学利用。改革工作必须遵循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林地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规范林地和林木资源流转和交易行为。                  

二、改革目标

在坚持现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分置和界定集体山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规范集体林地和林木资源流转和交易行为,引导资源转变为资产,资产转变为资本,实现集体山林地经营者增收、林业增效、国土增绿。将承包、租赁国有荒山、荒滩和工矿废弃地从事山林业生产形成的山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纳入改革范围,以点带面,划清集体和国有土地界限,落实集体山林地和林木资源所有权、稳定山林地承包权、放活山林地经营权。引导集体山林地或林木资源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山林地及林木资源适度规模经营。

三、重点改革任务

(一)落实集体山林地和林木资源所有权

1.充分保障集体山林地所有权人各项权能。始终坚持集体山林地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全面赋予集体山林地所有权人各项权能,充分保障集体山林地所有权人依法对集体山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山林地进行监督的权利,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撂荒、毁损山林地、非法买卖、非法改变山林地用途等行为的权利。

2.积极做好集体山林地确权发证。以国土“三调”和林地“一张图”融合数据为基础,认真做好集体山林地所有权确权颁证工作,完成地籍调查“上图建库”,建成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一地一证,一权一证,避免一地多证问题。

3.落实承包、租赁国有土地从事山林业的山林资源所有权。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鼓励支持林木所有权者开展林木所有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信访局

(二)稳定山林地承包权

1.依法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山林地并获得收益。承包山林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扎实做好集体山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后续工作,对集体山林地确权颁证工作进行再检查、再核实、再完善,继续按照保持稳定、依法依规、因地制宜、民主协商等原则,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作用,区别不同情况,因村、因地施策,解决好遗留问题,做到应确尽确。

2.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等。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放活山林地及林木资源经营权

1.在依法保护集体山林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照流转合同或承包、租赁取得的山林地经营权。承包经营主体在合同期内依法享有对承包山林地的使用、收益、流转及山林权抵押、担保权利。经营权流转分离后,新的经营主体在流转期内依法享有占有、种植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益,拥有经营权再流转、融资、合作等权能,依法获得经营性各类补偿补贴。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由经营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审批备案。以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的集体山林地,流转经营期限5年(含5年)以上的,依据流转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后进行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经营权。引导山林地经营权向家庭林场、造林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2.积极探索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担保、股份合作经营,让林地经营权进入市场,激发林地生产力,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山林。

3.探索赋予经营权人更有保障的林地经营权,使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拓展经营权权能,赋予经营权流转、投资入股等权能。经营权人有权自主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土地使用权人或发包方同意,可依法建设林业生产及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经营林地。

4.加快林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以生产绿色生态产品为导向,依托优势资源,支持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等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绿色产业。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改革工作(202112-202212月)

在山林地确权工作完成,划清国有山林地和集体山林地界限之后,全面启动“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集体山林地和林木资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置和界定任务。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31-202310月)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山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各县(市)区要抓紧落实到位,持续推进山林资源本底调查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应登尽登,应颁尽颁。积极探索山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并做好山林权纠纷调解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202311-202312月)

全面总结银川市山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中的成效及经验,认真查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措施。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定期报送改革工作信息。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引导资源逐步变为资产,资产逐步变为资本。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山林权改革总体工作在市委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银川市山林权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推动具体改革任务落实。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落实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完善本级相应制度,细化工作任务,推动措施落地。

(二)稳步推进改革。建立健全山林地“三权分置”改革激励和容错机制,支持开展山林权不动产登记。鼓励创新,通过多种方式适度规模经营,拓展和完善山林地经营权能,通过以点带面,示范引领,不断深化山林地“三权分置”改革,达到成熟一批,分置一批,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明确改革目标和步骤措施,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针对改革工作的经验做法、问题困难要及时上报,并及时研究处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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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运行管理:银川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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