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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07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领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和《宁夏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涉密成果范围参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执行)的规范性管理,切实防范测绘地理信息失泄密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涉密成果安全监管措施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涉密成果管理工作,加强与保密、安全等部门的联系沟通,通过联合开展检查、相互通报线索等方式加强管理,形成监管合力;未经行政审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和使用涉密成果。

各涉密成果领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制度;在批准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所领取的涉密成果,不得擅自转让或转借涉密成果;对申领的涉密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处理、存储涉密成果的计算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密防护软硬件设备设施,禁止使用无线设备,禁止连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网络,涉密存储介质应当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二、加强涉密成果使用中的监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涉密成果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测绘地理信息监督检查工作及测绘地理信息各类专项行动等,深化对辖区内各成果领用单位和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管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会同属地有关部门依法严格处理。

各涉密成果领用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做好测绘、保密法律法规和防范知识技能岗前教育和定期培训,按规定与相关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将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涉密人员岗位变动、离职或退休的,其所管理使用的涉密成果设备及存储介质等,要落实好移交、登记、签收等手续,按规定做好人员脱密期管理;单位在分立或合并时,应当将涉密成果移交给承接其职能的单位,并履行移交、登记、签收手续;单位解散时,应当将涉密成果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销毁或交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做好涉密成果使用后的销毁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履行涉密成果用后监管职责,确保涉密成果的全流程管理形成闭环,督促指导各成果领用单位将授权到期的涉密成果按照“应销尽销”原则依法销毁;将宣传教育与检查、日常监管相结合,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

各成果领用单位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所领取的涉密成果送至属地保密部门或自治区保密技术服务中心依法销毁;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涉密成果的,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销毁的涉密信息无法还原;确有困难的,可将所领取的涉密成果交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宁夏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监管服务系统地址:

https://ningxia.tianditu.gov.cn/cgjgtb

联系人及电话:范丽娟 0951-5556062

自治区保密技术服务中心:0951-5988482

  

特此通知。

  

附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指引文件汇编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20255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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