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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6

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测绘资质单位:

现将《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保证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林草和园林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防动员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管。

第四条  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测绘质量管理政策规定及技术规程,配合开展“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拒绝或妨碍检查。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测绘项目质量投诉、检举、申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多测合一业务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机构,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八条  实施测绘项目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测绘项目生产或质检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处于检定合格有效期

第九条  测绘项目应当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技术设计文件需要审核的,由工程建设委托方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测绘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测绘服务机构的生产作业部门负责过程检查,测绘服务机构的质检部门负责最终检查,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过程成果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必要时,可在关键工序、难点工序设置检查点,或开展首件成果检查。成果报告中作业声明签字位置,质量检查报告中质量检查记录表检查员、审核员签字位置,均应由本人签字。

工程建设委托方应负责项目的验收,验收方式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委托方和测绘服务机构在签订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合同时,鼓励主动签订《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告知承诺书》。

第十二条  测绘服务机构对其完成的成果(含成果报告、图表、电子成果数据)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三条  测绘服务机构通过测绘成果的验收后,应将成果资料提交给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验,根据测绘事项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一)“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合同;

(二)技术方案或技术设计书;

(三)投入到本项目的测绘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

(四)控制测量成果资料;

(五)测绘成果报告;

(六)项目质量检查报告;

(七)检验所需的其他资料。

资料内容及格式严格按照《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测绘质检单位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测绘质检单位对质量检验结论的独立判定。检验工作内容如下:

(一)成果有效性检验,审查测绘服务机构的资质和作业限额、测绘人员资格、成果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等;

(二)数据真实性检验,检验成果抽查样本与现场真实数据的一致性;  

(三)检验数据成果是否符合测绘相关标准数学精度要求;

(四)测绘成果符合测绘相关数据标准、建筑物位置、相关间距、测量长度、面积、位置精度、埋设深度及高度等的检验;

(五)依法应当检验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内外业均需进行检验,做到100%内业检验,外业抽查比率不小于15%。应根据检验情况逐项填写质检记录,质量问题应一次性告知测绘服务机构。

检验阶段发现测绘服务机构超过资质作业限额、现场不满足测绘条件或涉及伪造成果情形的,应立即停止项目检验工作,并作终止处理,按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不涉及终止处理情形的,测绘质检单位应将检验阶段发现的质量问题填写在测绘质量检验记录表中,并尽快告知测绘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进行再次检验。

业务规划计算指标检验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务审批部门自行制定业务质量检验记录表,及时反馈给测绘质检单位,并一次性退回测绘服务机构。要求不合格项目成果直接退回测绘服务机构整改,并按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办结处理。

第十八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在提交检验时,测绘质检单位应对项目质量等级评定为优(大于等于90分至100分)良(大于等于75分至小于90分)合格(大于等于60分至小于75分)不合格(小于60分)。评定标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相关要求。

同一项目内,测绘质检单位检验得分作为项目得分,一次性告知内容整改不到位的,在得分的基础上继续累计扣分,作为项目第二次得分,依次类推,整改和质量检验评分不宜超过3次。业务指标技术性检查部门发现的质量问题不作扣分处理,但应全部整改。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草和园林管理、国防动员办公室等业务审批部门依职权对测绘报告中相关业务计算指标依规范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测绘服务机构接到退件后,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组织技术人员逐项整改,整改处理范围不应局限于被测绘质检单位抽查样本,还应对整个项目未抽检到的部分作统一整改,必要时应及时进行重测、修测、补测,直至满足要求后,按多测合一流程提交成果资料。

第二十一条  “多测合一成果质量总得分与信用挂钩,每个项目按质量累计扣分指标统计:

(一)质量得分为 90 分(含)以上,质量等级评定为优秀,按《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信用加分。

(二)质量得分大于 60(含)小于 90 分,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对应信用分不加不减。

(三)质量得分小于 60 分或成果任一质量子元素得分低于 60 分,则质量等级评定为不合格,按《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测绘成果质量,对测绘质量管理先进、成果质量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令测绘服务机构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测绘质检单位在检验工作中存在不及时报送信息、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质检单位的检验结论不正确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调整或出台最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告知承诺书

  

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告知承诺书(测绘服务机构)

  

本单承担并完成了  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名。已知《中人民和国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银川市多测合一策制度、标规范、成果式和质量责内容,现就有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保证出具的测绘成果经过本单位的两级质量检查合格,确保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并符合国家、自治区、市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本单位保证提供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一致性,图件资料与现场的一致性,并保证所提供的各种材料及签字的真实性。

三、本单位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保证未对多测合一测绘项目非法分包、转包。

四、如违反承诺,本单位自愿接受失信联合奖惩,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及区、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接受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依法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

五、本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单位承担法律后果。

  

测绘服务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期:      

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告知承诺书(工程建设委托方)

  

位是  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名)的托方位已知悉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告知承诺书》的全部内容,就有作出下承

一、本单位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委托,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

二、测绘成果已经本单位组织验收合格,保证未胁迫、指使、串通测绘服务机构篡改、伪造虚假测绘成果,承诺在现场测量完成至竣工验收通过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随意改动测量现场,确保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如违反承诺,审批部门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在信用档案中记录本单位不良诚信记录,纳入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平台。

四、本单位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本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单位承担法律后果。

  

工程建设委托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签字)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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