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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10-14

各建设单位:

为提升归档工程文件质量,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9)、《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对工程文件的归档质量要求作如下告知:

一、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档案归集、验收、移交工作负总责,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文件材料的编制、形成、收集、整理、验收、移交等工作纳入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以及有关人员职责范围,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二、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单位负责编制,各方责任单位对其形成的工程档案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用性负终身责任。

三、建设工程档案由纸质、电子、声像档案三部分,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各方责任单位应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编制、形成、收集、整理、验收、移交、归档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竣工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2.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编制竣工图,竣工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3.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竣工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归档;

4.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文件的收集、整理和立卷;

5.建设单位收集、汇总各方责任单位形成的工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建立一套完整的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负责组织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并形成合格验收结论。

6.各方责任单位在编制、形成、整理、验收工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时,应符合下列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1)工程纸质档案应符合现行国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2)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

(3)数码照片档案应符合现行《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录音录像档案应符合现行《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78)。

(4)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发施字198250号)。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

四、建设单位应在联合验收时提出工程档案验收申请,验收申请经银川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同意受理后,方可进入验收审批程序,否则需重新申请。验收审批时,取得“合格”意见的,表示通过验收。取得“整改”意见的,表示未通过验收,需完成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五、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银川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移交一套按照《银川市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归档整理指南》《市政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编制顺序》进行整理的竣工档案,未按期移交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银川市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归整理指南》及《市政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编制顺序》下载路径为: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官网-下载服务

(http://zrzyj.yinchuan.gov.cn/zwgk/zdgk/xzfw/)

六、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因移交方原因导致移交到银川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的竣工资料不全或应为原件的移交了复印件,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资料形成单位自行负责。

建设过程中如需咨询或业务指导,请联系银川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规划展示与城建档案科,电话:0951- 6083095 0951-608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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