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24
闫兵因保管不善,将200903008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 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闫兵
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6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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