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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办理西夏区原氮肥厂地块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的请示》(银自然资发〔2020〕202号)收悉,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经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4日专题会议研究:
一、同意将该项目列入《银川市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17-2020年)》中。
二、同意由宁夏嘉屋房地产有限公司缴纳24046.9652万元出让金后,将其位于西夏区同心南街西侧、黄河路北侧 “宁(2020)西夏区不动产权第0011390”证载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其中地块一(梧桐巷西侧地块):净地面积为23985.60平方米(约合35.98亩),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其中零售商业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容积率>1且≤1.9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地块二(梧桐巷东侧地块):用地面积为119040.81平方米(约合178.56亩,扣除配建规模不小于9个班级幼儿园占地面积4050平方米后可开发面积为114990.81平方米,约合172.49亩),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其中零售商业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容积率>1且≤1.88,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70年,零售商业用地使用权年限40年。
配套幼儿园的4050平方米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并满足使用条件,建成后应无偿移交西夏区教育部门,由西夏区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三、该公司“宁(2020)西夏区不动产权第0011390”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184948.03平方米(约合277.42亩),
扣除变更土地用途的143026.41平方米(约合214.54亩)后,剩余41921.62平方米(约合68.96亩)出让工业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收回统筹安排使用,不再另行补偿。
四、请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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