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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兴国等18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最高获刑25年

发布时间:2020-04-19

4月18日上午,贺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兴国等1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因被告人数较多,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宣判。

被告人马兴国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十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7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分别被依法判处十八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贺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被告人马兴国等人从西吉县来到银川市西夏区,陆续承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贺兰山农牧场600余亩土地。自2003年起,马兴国私自成立“西吉马银移民开发区”,宣传、鼓动西吉县及其他地区群众移民。此后,马兴国安排家族、宗族人员担任村长、组长等职务,组建保安队,对该地区进行非法管理、控制。马兴国等人违法向当地群众发放自制的土地承包证、庄园证、房产证,长期非法转让、倒卖国有土地,巧立名目,向当地群众收取各种费用;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滋扰、欺压、殴打群众,插手民间纠纷;非法拘禁贺兰山农牧场职工,辱骂、围堵政府工作人员,阻挠政府管理,操纵破坏基层选举,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逐步形成了以马兴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贺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兴国等人横行乡里、称霸一方,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管理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马兴国在整个组织中起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有9名被告人分别系该犯罪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及一般参加者,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上十名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妨害公务罪等。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程度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和社会各界干部群众61人旁听了宣判。

(来源:银川市新闻传媒集团 记者:王辉 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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