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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宋永刚)

发布时间:2021-04-30

    宋永刚 因保管不善,将 银国用(2013)第0527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宋永刚

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1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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